化学化工学院学生创新能力培养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2-07-10

第一条  化学化工学院主要培养面向中学化学教育的师资和面向社会化学化工生产和研究的工作者。为把学生培养成既掌握扎实专业理论知识,又富有创新思维、创新能力的适应时代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开拓型人才,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创新能力的培养必须贯穿整个大学教育过程。一年级重点强化创新教育,尽早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二年级重点组织参加各类科技竞赛、学科竞赛等活动,强化创新思维的培养;三年级初重点加强科研方法训练与指导,初步掌握科研的选题、技术路线、资料收集等;三年级至四年级,要求每位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能结合专业进行学术研究,并有部分同学的成果发表。
    第三条  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必须渗透于课程教学、第二课堂、导师指导、科研讲座、科技制作、社会实践、校园文化等各个环节。
第四条  成立指导学生创新活动的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专业基础知识扎实,能积极引导学生开展创新活动,培养学生创新思维能力的教师组成。
第五条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必须源于教材又超越教材,把教学目标放在如何提高学生对知识的消化和理解上,放在如何培养学生提出问题、讨论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上,突出教学过程的综合性和开放性,注重教学过程中的参与性和实践性,尊重和激活学生的主动性。在学生考核成绩评定方面,鼓励教师根据具体的课程特点进行改革创新。
    第六条  力口强科研指导,重点是科研方法的训练与指导,包括选题、技术路线、资料收集、论证等。从三年级开始实行学年论文制度,要求每位学生在一学年中必须完成至少一篇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学术论文。院里将为每位学生配备科研指导老师,教师指导学生科研情况将作为对教师进行评价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七条  重视选题指导。为使学生科研少走弯路,要求每位任课教师结合自己学科领域的一些现实和前沿问题,每学期拟定三个以上科研课题,由院统一审核汇总后向学生公布,并指导学生结合自己的兴趣选题。
    第八条  举办科研讲座。每学期至少请两位校外知名专家就学科前沿知识作讲座;组织本校或本院博士、副教授以上的教师结合自己科研情况举办不少于两次的讲座。
    第九条  设立大学生科研论坛。每学年举办一次大学生学术论文报告会;分团委每学期指导学生会举行一次学生自发参加的经验交流会,不定期举办学术沙龙,由大学生走上讲台讲解自己的科研过程、成果、感受。
第十条  通过广泛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激发和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定期举行创新思维设计、科技制作、手工、书画、舞蹈等各种才艺展示大赛,在活动中突出合作精神、创新精神的导向。
第十一条  院里定期将有关期刊杂志的名称、地址汇总后向学生公布,并设立“投稿指南”,指导学生了解投稿方法。由相关教师帮助学生投稿。积极倡导鼓励教师通过各种渠道帮助学生发表成果。
第十二条  设立学生科研奖励基金。学生在省级期刊公开发表论文或在省级科技制作类竞赛中获二等奖以上,每篇(项)奖励300元,在国家级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文或国家级科技类竞赛中获三等奖以上,每篇(项)奖励500元。
第十三条  建立学生创新学分档案。在国家级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文或国家级科技类竞赛、学科竞赛中获三等奖以上,或创造发明获得专利,创新学分记为3分;在省级期刊公开发表论文或在省级科技制作类竞赛中获二等奖以上,创新学分记为2分;在市级期刊公开发表论文或在省级科技制作类竞赛中获二等奖以上,创新学分记为1分;在才艺类竞赛中获得一等奖的(院级比赛须在前2名),省级创新学分记为2分,市级1.5分校级1分,院级0.5分,获得二等奖的,省级创新学分记为1.5分,市级1分,校级0.5分。
第十四条  建立学生优秀学年论文评选制度。每年从学生提交的学年论文中评选若干优秀论文予以表彰奖励,独立完成奖励1个专业学分,合作完成每人奖励0.5个专业学分。学年论文被评选为优秀论文后又公开发表的,仍按教务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生在国家级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文或国家级科技类竞赛、学科竞赛中获三等奖以上,或创造发明获得专利,只要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达到班级前45%,专业成绩无不及格现象的,可获得二等学习类奖学金;在省级期刊公开
发表论文或在省级科技类竞赛、学科竞赛中获二等奖以上,只要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达到班级前45%,专业成绩无不及格现象的,可获得三等学习类奖学金。已经具备该等级奖学金资格的,上浮一个等级(一等不再上浮)。
第十六条  优先组织发展。对于要求进步的学生,凡在省级或省级以上期刊公开发表论文或在省级以上科技类竞赛、学科竞赛中获二等奖或国家级三等奖以上,或创造发明获得专利的,或在才艺类竞赛中获得省级或省级以上奖励的,可按校有关规定予以优先发展。
第十七条  教师指导学生科研,凡指导的学生在省级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年终考核中奖励教师2分;在国家级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文或国家级科技类竞赛、学科竞赛中获三等奖以上,奖励教师400元;在省级期刊公开发表论文或在省级科技类竞赛、学科竞赛中获二等奖以上,奖励教师200元;在市级期刊公开发表论文或在省级科技类竞赛、学科竞赛中获二等奖以上,奖励教师100元。
第十八条  每学年创新学分低于0.5分的,不得参加当年度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党)员的评选;毕业时累计创新学分低于1分(考研究生的低于0.5分)的,不得参加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本办法规定的创新学分不与授予学位挂钩。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发表论文或获奖本人必须是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其中,论文必须是不少于2000字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第二十条  学生根据本方案有关规定获奖后不影响其参加学校有关个人成就奖的评选。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其中第十八条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如有与学校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学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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